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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
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